“房东税”要来了?多地官方发声:别被带节奏


近期,“房东税”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住房租赁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15日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它旨在解决虚假房源、押金乱扣等租房乱象。

《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而第三十条则又提到,房管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有人据此认为备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将会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

对此,成都税务发布消息称,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

成都税务表示,《条例》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避免“阴阳合同”、恶意克扣押金、“一房多租”等情况出现。

《条例》规定,对于出租人,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同时,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有关信息;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其他结构;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更规范、更透明、更健康的方向高质量发展。

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财经”微信公众号刊文称,冲上热搜的“房东税来了”经不起推敲,别被带节奏。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了解到,针对房租收入的税收规则一直存在,包括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自然人出租住房,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对个人出租的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成都税务介绍,以个人出租房屋为例,在成都市,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未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减按2%征收房产税;月租金10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远低于谣传的“20%—30%”。对于租客来说,凭备案合同可享受每月800元—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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